冲突与创新物权法》冲突与创新《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担保法》
培训时间:2007年5月26日(周六上午9:0012:00)培训地点:北京市工人俱乐部(虎坊桥)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闯法官(根据会场速录稿进行文字整理,未征求讲课人意见。仅供参考。)根据会场速录稿进行文字整理,未征求讲课人意见。仅供参考。)主持人: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今天是我们北京律协举办的首场有关《物权法》相关法律常识的培训,我们很荣幸的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王闯法官。他参与和负责起草了多部重要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我们大家经常在工作中运用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今天王老师给我们准备的讲课提纲可以看出,他讲课的内容与我们广大律师的业务密切相关,相信他的讲座能给我们止疑解惑,给我们业务带来很大的帮助。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闯老师给我们讲课。王闯法官: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在这里与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们,共同的探讨一下《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方面的若干问题。我们知道前不久也就是3月份,本届人大的第五次会议经过第七次的审议终于通过了《物权法》。一部法律经过七次审议方才通过,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也是第一个。由此也可以看到,《物权法》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乃至国计民生中占据了多么重要的地位。关于《物权法》的重要性,我无需多言,因为我想在座的各位也都知道。今天主要来探讨《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几个问题。我们的《物权法》在第四编,从第170条到第240条,分为四章,通过71个条文来比较详细和科学的规定了担保物权。可以说对这四章71个条文我总体的评价就是八个字,那就是“创新不多,冲突不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物权法》也就是担保物权编,它是在大量地沿袭了1995年的《担保法》以及2000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担保物权的一些制度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从而导致了这样的局面。如果要是从纯粹创新意义角度而言,我认为整个《物权法》的第四编,真正有创新的制度规则没有超过10个。我们简单的进行一下梳理。第十五章就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在这里面我认为真正有创新的或者是比较具有创新意义的就是第177条。177条统一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第比如说主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物权实现,或是担保物权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