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记录标识、隔离,以防误用,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拒收;2、加工使其合格后直接使用;3、经发包方及设计方同意改变用途使用;4、降级使用;5、限制使用范围;6、报废。第八条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管理(一)施工现场应符合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做到整齐堆放;(二)施工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放置应保证有计划的规划空地,独立存放,并在施工平面布置图上明确堆放区域;
f(三)施工区域应以周围挡墙为边界,保证不占用道路;(四)模板、钢管、扣件、脚片、木料等要集中堆放整齐,并有标识,待用材料与待检材料,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应分隔堆放,防止误用;(五)大件物品堆放应便于装运;(六)配电间、易燃易爆品库禁止堆放杂物;(七)堆放物品最高限高应符合要求,禁止不同性质物品无序堆叠;(八)砂石分类围堆,砌体材料成垛,钢筋分类堆放,并都要有标识。灰池要有防护隔离措施,确保灰浆不外溢;(九)仓库内要有货架,材料工具堆放有序、整齐有标识,保持仓库内整洁;(十)不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时出场。第九条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一)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指与甲方订立的合同中所确定的由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在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和甲方沟通,同时采取标识、隔离等措施,按照与甲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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