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保证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符合质量要求;(二)保障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供给满足施工需求。第二条范围(一)用于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第三条责任(一)项目部负责做好施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管理工作;(二)财务部负责做好资金获取与支持。第四条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资料要求(一)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给应有计划的实施;
二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在进场前完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三)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并保留检验合格的证据;(四)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特种设备资料完整后应报监理审批备案;第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方的选择(一)严格按照《工程分包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要求对供方进行应有的检查及评审,并保证以下内容;
1供方是合法有效的生产单位;2供方能够提供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符合施工质
f量要求的声明;3供方供货能力能够保障工程施工进度要求;4供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可提供相关服务帮助完
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管理;5合理的售价。
(二)供方选择时应尽量选取环保、安全性高的材料;(三)供方选择时应优先选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四)供方选择应保持公平、公正;(五)每12个月对供方实施再次评审,再次评审应增加考虑合作业绩。第六条供方管理要求(一)应保持各供方联系记录,并整理汇总成台帐,方便检索;(二)保持各供方供货的检验记录;(三)以合同或协议方法确定供方责任与义务;(四)保持应有的沟通渠道,保障正常的售后服务权利。第七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其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采购的要求。(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验收时需准确核对各类凭证,确认其是否齐全、有效、
f相符,并按合同要求检查数量和质量。对下列材料还应进行检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复试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缺项、数据不清、实物与质量证明资料不符的材料;超出保质期或规格型号混存不明的材料,应按照国家的取样标准取样复试。(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如下几种情况: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2、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3、不符合计划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应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建筑材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