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
有关的审查意见;但对于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f关于新颖性
三、关于新颖性
(单独对比原则)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新权利)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
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
2)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和B
技术特征。
3)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