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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852002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二甲基甲酰胺是工业上广泛使用的有机溶剂,在职业活动中较大量接触二甲基甲酰胺可发生急性中毒。为了有效地防治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制定是本着既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相衔接,又突出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特点,并力求适合实际应用的原则,在分析国内外近四十余年,尤其是近十年来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临床研究进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余姚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富阳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东阳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职业病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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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而引起,以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二甲基甲酰胺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f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有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的接触史;以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
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接触反应
具有下列一项者
a接触后有头晕、恶心、食欲不振等症状,腹部无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无异常;
b接触后皮肤、粘膜出现灼痛、胀痛、麻木等刺激症状。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一项者
a表现符合急性轻度中毒性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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