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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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技术的成熟,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建立系统的、有利于实务操作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范,以适应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在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应用,但由于我国的相关立法相对滞后,电子证据还处在近乎于法律空白的地带,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研究迫在眉睫。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传统理论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电子证据指数字式证据,是通过信号的离散状态的各种可能组合所赋予各种数值或其他信息的方法来承载信息内容的电子证据;广义的电子证据还包括模拟式电子证据,是通过信息中的某些特征的具体数值或量(如电压信号的幅度、降位、频率、脉冲信号的幅度或持续时间等)来记载信息内容的电子证据。显然,模拟式电子证据与数字式电子证据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差异,笔者认为,随着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两者日益融洽乃至可以相互转化,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因
f此,采用广义的电子证据的定义范围更加适合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电子证据相关理论研究。(二)电子证据的特征与传统理论划分的证据形式相比较而言,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电子证据需要存储在特定的电子介质上,这些电子介质包括磁带、软盘、光盘、硬盘等,电子证据一般不能脱离这些存储器单独存在;二是电子证据的解读是间接式的,和传统的证据形式能够直接获得信息不同,电子证据有着特殊的展示方式,它的播放、展现需要借助电脑等特定的电子设备;三是难以对电子证据的原件、复制件进行区别,数字化是电子证据的最大特点之一,它很容易被修改,并且从表面上很难留下痕迹,因此,也就难以区别电子证据的复印件和原件、真实件和伪造件;四是经过修改的电子证据不易留下痕迹,这种删改利用一般的电子技术很难识别出来。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存储形式,当有人为因素或遇到技术上的障碍时,电子证据很容易被删改,被删改后的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原件去进行比照,则很难对其进行甄别。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在民事诉讼中,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学者们先后提出了物证说、书证说、视听资料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