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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作者:苏丽张晓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
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个既涉及诉讼理论又涉及诉讼实践的重要问题。但目前,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主体、客体、内容等问题尚存在诸多不同认识。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十分有益的。本文将对这些有争论的问题进行系统论证,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客体
作者简介:苏丽,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法律硕士;张晓冬,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1702
一、法律系概说
明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诸多问题,首先要对其基础概念法律关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辨析。
1法律关系之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法律关系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1)它是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它是人际相互关系,表现为复数主体间相关的、对称的、可逆的、双向作用的联系;(3)它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区别于习惯、道德、宗教;(4)它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以法律的外壳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实际联系;(5)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6)它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2法律关系的具体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的划分,这些划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识别和把握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例如,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可将其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此分类有助于解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冲突,区分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将其分为对等法律关系和不对等法律关系,此分类有助于廓清主体地位,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是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2)客体。是构成权利义务内容或对象的行为及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东西。它可以从两个视角来理解:一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3)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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