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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分析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代理检察员何玮、马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勇、万军,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健、蔡继白,翻译人员丁昌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分析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f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军,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4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健、蔡继白,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05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代理检察员何玮、马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勇、万军,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健、蔡继白,翻译人员丁昌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蕾米拉公司于年8月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管理该公司期间,与芭蕾米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里发另案处理及被
f告人陈某组织生产、销售假冒“DOVE”、“JERGENS”等8件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155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870013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产品销售记录、提单、现场记录及照片、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复函》、南通市公安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