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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核准_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f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m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区、跨省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及跨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独立公路特大桥、大桥及中、长、特长隧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新建港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道、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及停靠能力30O吨以上码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f(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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