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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财政部第一条财教〔2006〕1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规范和加强修购专款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修购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中央
级科学事业单位(不包括已转制的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第四条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修购专款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修购专款安排使用要紧密围绕落实《规划纲要》任务和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合理需要,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解决科技基础条件“瓶颈”问题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进行科学规划。(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的原则。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项目实施,有效调控增量资源。修购专款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第五条修购专款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三)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四)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第六条修购专款开支的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
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在项目
f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修购专款严禁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第七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修购工作规划,按规定填写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附1,以下简称《申报书》,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单位修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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