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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建筑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研、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各级计划、经贸、科技、工商、税务、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机构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f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由自治区墙改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自治区墙改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粘土砖的生产线。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包括窑炉)烧砖和生产砼砌块。第八条利用页岩和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认定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向其收取费用。利用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将其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者名称、住址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墙改机构申报登记备案。墙改机构受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第十条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性能规范。不符合产品标准和质量、安全性能规范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新开发的墙体材料,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取得
f鉴定证书后,方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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