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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作为限价,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规严肃处理。3“质量类型一”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政府零售指导价的80。(2012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该类型药品中标价格与政府零售指导价相比,平均降价幅度约为20。)4在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规格、剂型范围内,以国家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日平均治疗费用西药不超过1元,中成药不超过15元的药品列入《安徽省首批廉价药品目录》。(若国家出台低价药品政策,按照国家层面规定和要求执行。)廉价药品及国家基本药物中国家定点生产的
第一批试点品种(麦角新碱、去乙酰毛花苷、氨苯砜、普鲁卡因
胺、洛贝林、多巴酚丁胺、甲巯咪唑)技术标入围后,直接以政府最高零售价格限价挂网,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四、中标结果公示、公布1省药采中心将拟中标形成结果直接公示。公示结束并经省药招办专题会议研究后,最终结果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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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依据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复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省药采中心在省采购平台公布中标品种目录。2中标企业自药品零售价格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能按照中标结果供应药品,满足全省参与本轮集中采购的医院采购需求。五、评审专家管理药品招标评审专家由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和省监督办共同从已建的专家库中组织抽取并审核确认,再单向通知专家本人。评审半小时前,药招办集中专家传达评审纪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并临时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对药品评价指标中的主观指标评审后,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结果签署意见。评审过程省监督办、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并对评审结果签署意见。六、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结算(一)药品遴选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本次招标药品中标目录中遴选制定网上集中采购目录。遴选采购目录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临床必需、常用剂型、规格、保证特殊用药的原则,经过临床专家、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定,科学合理确定药品使用目录和计划采购量。(二)药品采购1医疗机构依据本单位药品使用目录和采购计划,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中标药品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药品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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