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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肥料生产
第十八条产业政策与生产条件肥料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肥料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其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场所、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条件。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条生产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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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第二十二条以畜禽粪便及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的,
企业应当将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肥料分装企业应当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不能改变原肥料产品成份和含量。分装的肥料产品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四条包装要求肥料包装材料应当满足肥料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肥料产品的包装应当印贴有标签或附具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标签应当用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保质期。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肥料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进口肥料,还应当标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产品标签应当与肥料登记核定的标签一致。
第四章肥料销售
第二十六条条件肥料销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三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四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资格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八条质量承诺肥料销售者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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