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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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务院经济综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境的措施。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