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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部令第12号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商务部部长发展改革委主任海关总署署长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固体废物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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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一般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监督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罚则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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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中根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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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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