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0683144929点击次数: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国家实行优先发展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便利乘客。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f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具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施工,应当符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