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
f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3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4使用指南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5电子通讯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6保险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