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中“如入户盗窃”行为之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40307文章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517次
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人户盗窃”行为新增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从原来的“定性加定量”单一模式转变为“定性加定量”与“定性不定量”并举的双重模式。①此举对盗窃罪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年多时间里,各地司法机纷纷转变办案模式,将“入户盗窃”行为一律人刑,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议。为此,有必要回到法律规定本身,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入户盗窃”行为重新展开分析。一、“户”的定义与特征要正确认定盗窃罪中的“人户盗窃”行为,首先要明确“入户盗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其中,作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场所“户”的属性,是研究的重点。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户”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存在争议,下面笔者将具体展开分析。(一)“户”的定义1.观点分歧对于“户”的定义,理论界存在较多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认为“户”仅仅指公民的私人民宅,不包括其他场所;①2认为“户”是指以此为家,有居住功能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学生、员工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居所;②3认为“户”是指公民长期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只要特征符合
f私人住宅的,都可以将其视为“户”,包括酒店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③4认为“户”指一切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④5认为“户”是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旅店房间等。⑤以上观点从不同层面体现了“户”的某些特性,但土述第四、五种观点似乎混淆了“户”与“室”的概念,有扩大“户”之外延之嫌。2.法律含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999年10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称“人户盗窃”的“户”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2000年11月22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