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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并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
(二)经常出入经营性娱乐场所,沉迷游戏,通宵上网;
(三)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四)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五)经常违纪经教育不改;
f(六)每月的实际生活费支出明显高于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填写《湖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公示。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
f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复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院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提升的学生,应及时做出降档或撤档的调整;对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本人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认定。
第十二条学生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及说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f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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