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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菌株。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对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是否影响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监)测和验证,检(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应有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并形成文件。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三条对非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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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生产企业需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
第二十四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对其他产品、工作环境或人员造成污染,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其措施应形成文件予以规定。
第四章文件和记录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
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细则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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