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3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32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f133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听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14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14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14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
f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