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改变二是劳动合同主体变化涉及第三方。劳动合同的承继仅指后一种情况,只有存在着第三方的情况下才出现权利义务的承继。在改制、并购中通过分立、合并等形式,原有的主体可能消失,新的主体可能产生,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某种实质性的变化。
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相关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可否变更主体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2日,王先生与上海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器材公司签订期限自2008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从事驾驶员工作。
王先生工作期间,公司未予考勤,仅规定每月支付200元用于加班费。
2009年8月,公司以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先生认为,公司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社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申请人:王先生
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f【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要求被申请人某照明器材公司支付申请人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8月14日制度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之加班工资179224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39392元
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2009年8月30日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按每月1800元计算。全文
●劳动合同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宋某进入A集团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其三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7月,A集团公司一部门从A集团公司分离在上海成立B公司,宋某作为该部门的员工随部门至B公司工作,原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作变更和补充。2008年2月,B公司根据A集团公司的属地化管理政策,书面通知宋某2006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2月26日变更为与B公司签订。宋某对此表示“拟同意按A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B公司于2008年3月3日书面报告A集团公司,要求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同意解除。3月12日,B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宋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1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先后3次书面要求B公司依法行事。3月20日,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除通知》,通知宋某“自2008年3月2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于2008年4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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