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直属机构。调整后的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体制提现了地域管理与层次管理、微观管理与宏观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除国家政府机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价等各种社会组织以及消费者个人也可以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补充。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规定的有关
f产品质量检验的主体、方法、程序和依据等各项内容的总称。生产者对出厂产品应当检验。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表示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类。根据法律的约束性,我国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f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对产品的基本要求,所以适用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
3、质量认证制度⑴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认证,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的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原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