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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等。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产品质量的概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⑵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⑶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
f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⑴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⑵提高产品质量水平;⑶明确产品质量责任;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⑸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等都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法律、
f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以及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进行检查检验,并根据检查和检验结论督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的活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由三类政府机构组成,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与产品质量管理有关部门。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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