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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f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对公路使用土地范围及其周边区域依法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公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建立健全公路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公路路产档案资料。第九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所需砂石场、土料场、生产用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并办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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