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实际上“协议”一词常常也就是指“合意”。
大陆法学者通常用“意思表示一致”或“合致”的表述来概括这种合意。由于电子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其一,电子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其追求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电子合同。其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这种合意的关系既可以以口头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电子合同的本质仍然是当事人的合意。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电子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志而产生的,而不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单方的债务免除、单方允诺、抵销等都不是合同行为。
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这是电子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的主要特征。电子一般指的是在技术上具有电的、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的、光学的、电磁的或者类似的性能的技术;或者是指由电、磁或光等手段或其他任何具有生成、记录、传输或储存能力的技术。二、合同电子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当合同的缔结系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进行时,就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1.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签名问题。传统的有纸化合同,正在被电子合同所替代,而向无纸化社会发展,在线交易环境中,所有的商业活动将在虚拟市场中进行。在电子环境中,当事人间既可不使用纸、笔来完成其交易,传统之书面形式和签名,将被电脑网络中所传输之信息所取代。此一变化所隐含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书面形式与签名之概念,将必须被重新加以界定。2.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在电子环境中,交易的各当事人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传达要约和承诺的意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