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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押权,质权)支配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f15物权法:(1)所有权(完全的物权)(2)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16民法的体系:(1)财产法:物权法、债权法(2)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17市场经济的大发展的结果,导致人的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生产者,商业职能和生产职能融合为一,并进而导致商人特殊阶级和特殊利益的消失18民商合一绝不是轻视商法,其实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法等19两种编纂体例:①罗马式(法学阶梯式)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第三编诉讼法②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第一编总则,然后依次为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并在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之开头,也往往设第一章,规定该编的共同制度和共同原则,作为该编的总则20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的特色,在于采用所谓“提取公因式”的方法,从各种法律关系中抽象出共同规则,集中规定在各别的规定之前,称为总则21潘德克顿变直体例的长处,正在与这种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彻底的体系化
f22德国式编制体例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的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民法的渊源》1债权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编:《物权法》亲属编:《婚姻法》《收养法》继承编:《继承法》债权与物权:《担保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事性质的单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立法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3民事之采用之习惯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须有习惯之存在②须为人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③须属于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④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⑤须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默认4法官不得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案件的原则5学说因被采为判决依据而发生拘束力,可谓间接的法源6中国民法的法源:①法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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