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f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反言之,则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11法律编纂:①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家庭法也包含在内②财产,即关于对物权的规定③财产的取得方法,以契约法为中心,侵权行为法也包含在内12债权,涵盖了契约即第一种法律关系和侵权行为即第三种法律关系
物权,即所有权,属于第二种法律关系13债权发生的原因,即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14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之一部分构成的权利是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