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第
二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一条如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
约金。第二十二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
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
金等事项。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
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
合同的手续。第二十四条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
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第
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第
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试用期内不
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
(2)乙方被判刑、
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
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
除处分的;
(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
权益行为的;
(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
(6)经有关
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按本条(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
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
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因生产经
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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