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平安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平安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去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
f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第九条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平安、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前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一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效劳,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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