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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标题】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公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19980904【实施日期】19980904【文号】建建1998164号【名称】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题注】【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品、平安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平安防护用具1、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2、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开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f〔二〕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为施工现场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平安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以下资料:〔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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