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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随着十月一日的到来,新的《食品安全法》也终于等到了正式实施的时候。翻看新的《食品安全法》,洋洋洒洒一百五十余条,给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严。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中,不仅将连带责任明确书写其中,而且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介入的切入点,更是大幅度的提升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很明显,新的《食品安全法》旨在建立一种对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试图以零容忍的姿态,高强度的行政监管和更严格的违法处罚措施来改变甚至提升当前的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那么,在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框架内,作为食品行业监管核心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又会有怎样的变化呢?从《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可以看到,与食品本身有关的处罚条款集中在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而与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有关的处罚条款则大多集中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外加第一百二十二条无证生产的处罚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条款。从具体的处罚措施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三条的处罚内容均为直接没收罚款的处罚,对于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以及生产工艺有关的处罚条款除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无证经营直接处罚外,其余条款均涉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模式。对比新旧两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在对于食品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处罚方式上,除了明确了相关违法条款以及提高了罚款金额以外,新法延续了旧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处罚模式。相对于直接没收罚款的处罚方式,警告的处罚力度明显要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最小的。同时,“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模式也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整改的空间,不失为一种人性化的举措,体现了我们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为主的理念。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忽视,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在食品生产环境以及生产控制过程出现问题时,当食品的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证时,“先警告,后罚款”的行政处罚模式,能否引起食品生产者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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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和新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表述的都是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处罚的方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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