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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每三年对公司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实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建档包括以下内容(1)辨识、分级记录;(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
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6)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
f和评估报告;(7)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8)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
机构名称;(9)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0)其他文件、资料。第六条根据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及时更新建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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