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月上旬前和次年1月上旬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落实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和煤炭生产煤质抽检有关情况上报省煤炭厅(表样附后)。
第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煤炭生产煤质管理要求的行为,均可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煤矿生产煤质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取证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及相
f关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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