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江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院药品相关票据、原始凭证、记录、档案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和原始凭证指证明所使用药品购进、销售合法性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随货同行单据等。发票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交财务科保管备查,随货联由药房保管备查。
三、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当索要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四、药品的相关记录、档案等由医院统一审定、印制、下发,使用部门负责使用、保存及管理。
五、相关记录、档案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字迹清楚,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更改处签字。
六、各种票据、记录、档案等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妥善保管,至少保留3年备查,超过保存期的票据、记录、档案等,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统一销毁并应有记录。
f涪陵区江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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