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f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f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
宗教场所财务制度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