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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第三款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第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及有关
f负责人分块负责班级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第六款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职责任。第七款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科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款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第十八条、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第十九条、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第二十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
f后校产内的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第二十一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赔偿途径第一款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第二款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第三款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会室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第四款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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