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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第十五条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第十六条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第八章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第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各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
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245号文件);住宿收费按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二)退费办法: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第九章专科升本科
f第十八条毕业班的同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第十章毕业与就业第十九条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二十条学院专门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第十一章其它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和资格审查等。若发现不符
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集团助学金、汉生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第十二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国林路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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