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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
f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辆;车位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多少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严禁在小区内占道摆摊经营。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及商业网点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要求,不得跨界经营,不得占道经营。第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报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八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拒不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f第十九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十)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人员及车辆通行;(十一)聚众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条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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