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资和农产品领域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鼓励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第三条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充分发挥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把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f第六条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九条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运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条将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范围,调动有关人员工作积极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f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填报信息
填报项目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主体名称(或姓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