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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越于它的法律,而且也不可能有审查它的机关。它是17世纪
英国资产阶级宪法斗争胜利的结果,亦被戴雪称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同时,《权利法案》
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非法行为,“这就肯定了议会的权
力地位高于王权,王权的行使要受到议会的制约,从而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资本主义
制度原则。”③empire
ewspage在英国,法治原则与议会主权原则同样重要,
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并由此产生了行政法的“一个中心原则”,这就是“越权无效”原
则。④“公共当局不应越权,这一简单的命题可以恰当地称之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⑤
这个核心原则正是英国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直接后果。因为,根据法治原则,政府行
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
律依据,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根据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制定的法律为最高法律,
法院必须无条件地适用议会所通过的一切法律,不能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因此,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内时,法院就无权过问。也就是说,英国法院
对于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只在行政机关行为超越其法律权限时才发生。法院通过判例由此发
展了著名的“越权无效”原则。这一原则是英国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戴雪的
法治观(RuleofLaw)不仅为英国现代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础,也是我们理解英国行政法治的逻
f辑起点。根据前述戴雪法治观中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信条,任何国家官
员都必须像公民个人一样服从同一普通法律并受同一普通法院系统管辖。从这一意义出发,
戴雪极力反对在英国实行法国式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他认为英国的法治迥异于法国模式的
“行政法”或称“官法”(AdroitAdmi
istratif),行政法只不过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国制度,
“与英国宪政传统、法治国情即法律平等主义或普通法统治不相容”。⑥这种传统的法治观
使得英国人长期认为“行政法”只是欧洲大陆的“行话”。同时,由于普通法在英国人心目中
的崇高威望,更使得法国模式的“行政法”无法容身于英国的传统法治之中。因此,行政法
在英国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传统法学中行政法并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也没有明
确的行政法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戴雪所赞扬的法治比法国模式的“官法”更能有效
地控制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然而,“这种排斥行政法的法治观念也包含着戴雪等人对十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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