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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内外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对比
作者:王欣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4期
摘要:我国就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来说,处于发展的萌芽初期,与国外的人格权的完善程度对比起来略显不足。我国人格权发展以来,受到很多法律学者的推崇。他们认为人格权是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的一种体现,关心人,关爱人,也体现了法律的另一种独特的形式。我国十分重视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本文粗浅的讨论国内外对于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人格权法定权利人格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0601
作者简介:王欣(1992),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国内外关于人格权的探索和发展
(一)国外人格权的探索
在法普及与发展的最初阶段,概念还不是特别的清晰明了,然而国外的认识要比国内稍早一些。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首先把人格与斯多葛主义联系起来:“人格是意识的现实而有效准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如果脱离了现实,就变成关于独立性的一种不现实的思想,古代出现过的斯多葛主义的自我意识就是这样的思想。”与此同时,黑格尔也对人格权做了以下的定义和区分,他认为物品的所有权是人类本身就具有的权力,并不是人格权的本身内容。康德认为法律本身的权力是来源于人类自己对于自由的意识和理性的结合的产物,人类不是任何工具也不是工具造就的,他们有灵魂,有思想,因此并不能被当成工具,应该具备自身的权力。这就是国外对于人格权早期的探索和萌芽兴起。
资本主义时期,受到了一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和鼓动,人类的自然社会经历了一些从“有身份的人”到“拥有契约的人”的变化,人类在追求温饱的同时也追求着自身权利的发展,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渴望公平,渴望法律能够保护自身权利,而不是大资本家的权利,但是这些也只是初步的想法,并没有在民法典中得到应有的地位。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人权运动的影响,自然人的人格权开始受到立法,司法重视。自从美国最先把人格权扩展到隐私权并通过了《隐私权法》后,世界各国纷纷效尤,对隐私权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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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经历了这些发展,人格权才在国外众多法律之中慢慢的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演进
我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屈辱史,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备受压迫的中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