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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会议名称:安检站首次安全交底宣贯会议
会议时间
2015年7月22日下午焦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会议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焦作华清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f纪要内容市建委安监站监督科王站长等,对华清森林小区东苑工程进行首次安全监督的宣贯工作。由安检站主管我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李坤向我们宣贯以下内容,宣贯文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八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
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
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支付保险费;6、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
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f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93号文首次监督会议的主要核心内容时对《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宣贯,《条例》针对建设、监理、施工三家单位提出以下几条规定。1、建设单位责任:①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2、监理单位负责:①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④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的法律责任中,对监理单位为按要求监理,还规定了相应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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