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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第十七条凡临床需要使用我院抗菌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程序: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本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药品库存由申请人负责用完,否则,以药品同等金额扣除申请人奖金。
第十八条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临时抗菌药物申请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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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当定期调整,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应向卫局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二十条医院应对全院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第二十一条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二十二条培训结束后,进行抗菌药物相关知识的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二十三条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和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重新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必须再次经过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六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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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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