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治疗;(三)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具备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使用前必需组织院级专家组成员进行病例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十条医师权限(一)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均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无抗菌药物处方权;(二)所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四)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经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会诊(须具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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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处方需经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格的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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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1天用量,并做好记录,事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第十一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四章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与定期评估制度第十二条本院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与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十三条抗菌药物的遴选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第十四条医院引进新的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使用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第十五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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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不得重新进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的品规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