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到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⒉对知识产权有关收益的规定有失公允法定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和离婚生效时止,配偶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此条只强调了收益所得到时间,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在适用时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所得收益却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实是对一方智力成果的剥夺;二是婚后所创作的知识产权,却在离婚后归配偶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应以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作为标准来确立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缺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应当遵守均等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原则、经济帮助原则等一些基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