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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戴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五、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六、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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