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食品安全,规范我区中小学校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宝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外托餐场所是指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提供学生校外托餐为目的的固定场所。本办法适用于30人以内的校外托餐场所。30人以上的校外托餐场所按照国家相应类别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提及的食品安全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校外托餐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由宝塔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校外托餐场所的日常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共同行使管理职责。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者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校外托餐场所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校外托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学生法定监护人需与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者签订学生供餐服务合同。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者应当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承诺。第五条教育部门在努力办好中小学学校食堂的基础上,加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严禁教师参与校外托餐场所的经营;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校外托餐场所的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第六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场所治安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校外托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场所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行为做好监督。第八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场所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且要经常检查校外托餐场所传染病及场所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网格员的力量,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校外托餐场所的摸底调查工作。第十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