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条例》提出新的调查申请的权利;其次,立案审查阶段,调查机关已严格依照《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书的内容和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书中包含的内容及有关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立案调查符合《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7家,分别是美国康宁公司、丹麦OFS费特有限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公司、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国内进口商共5家,分别是无锡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
f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和康宁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10年5月8日,调查机关成立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2010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等6家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递交了《中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美国康宁公司、丹麦OFS费特有限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公司、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等7家国外(地区)生产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无锡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康宁上海光
f纤有限公司、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和康宁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等5家中国国内进口商递交了《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0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