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10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的答卷。随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补充答卷。3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1)关于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2010年5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
f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关于本案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上述三家公司请求调查机关澄清ITUTG657AB型光纤产品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调查机关认为,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已在立案公告中明确列明,即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2)关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康宁公司关于本案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在评论意见中,该公司主张中国国内产业放弃对美反倾销措施仅数月后就提出新的调查申请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背道而驰,本案申请人基于实质损害威胁的申请应加重举证责任。同时,该公司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可能出现的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的表面证据,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公开概要。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向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2010年6月21日,申请人针对康宁公司的上述评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申请和立案具备充分的法律支持,申请书中针对倾销、实质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已经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举证,并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非保密概要。针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康宁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
f再次提交了评论意见,主张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目的意在中国市场排除外国竞争,并且申请人未能提供损害的初步证据。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首先,中国国内产业未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反倾销措施提出日落复审申请,不妨碍其依法享有依照r